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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漢砍妻被判賠償萬元 法官建議增設(shè)家庭暴力罪

2008年01月18日 13:52 來源:大洋網(wǎng)-信息時報 發(fā)表評論

  醉漢回家聽到妻子責備竟朝妻子背部連砍5刀,這宗發(fā)生在梅州興寧的惡性家庭暴力事件日前在法院宣判。

  興寧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由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

  興寧人李×波從事建筑裝潢工作,經(jīng)常喝醉酒深夜才回家,在家操持家務(wù)的妻子劉×蓮對此非常不滿。兩人為此常常發(fā)生口角,罵語相向,有時甚至拳腳相加。住在旁邊的劉×蓮父母多次勸阻也無濟于事。時間久了,鄰里也聽慣了他們夫妻的吵打聲。

  2007年3月2日下午,李×波又一次喝得醉醺醺地回到家里,劉×蓮氣上心頭,大罵丈夫醉酒、賭博、不負擔家庭經(jīng)濟。爭吵中,李×波突然拿起菜刀將劉×蓮按倒,并朝其背部連砍5刀。住在隔壁的劉×蓮父母聽到女兒呼喊“救命”聲趕來,連忙把女兒送到醫(yī)院。李×波害怕妻子親屬報復(fù),離家出逃。

  接案后,興寧市公安局派出法醫(yī)對劉×蓮的傷勢進行鑒定,結(jié)論為輕傷。劉×蓮住院期間,李×波負擔了全部治療費用。

  劉×蓮出院后,對婚姻完全絕望,于2007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就家庭暴力問題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后,認定兩人的婚姻基礎(chǔ)不牢,婚后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無婚姻前景,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同時,認定李×波實施家庭暴力對劉×蓮造成較嚴重的心理創(chuàng)傷,結(jié)合當?shù)氐纳钏胶褪杖霠顩r,判決李×波付給劉×蓮精神損害賠償款人民幣1萬元。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

  何種行為構(gòu)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4離婚官司禍起家庭暴力

  據(jù)全國婦聯(lián)掌握的情況,在我國的大約8100萬個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占全國2.7億個家庭總數(shù)的30%左右,各級婦聯(lián)每年要接待和處理4萬~5萬件家庭暴力問題的投訴。據(jù)法院的統(tǒng)計,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法官認為建議刑法中增加“家庭暴力罪”。

  -法官說法

  法官建議增設(shè)“家庭暴力罪”

  經(jīng)辦法官認為,法律的不完善是家庭暴力難以控制的原因之一。目前,《刑法》中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定罪標準較高的虐待一項,沒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而《刑法》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傷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告訴才處理”的規(guī)定,更使很多人出于各種原因不去告訴,致使傷害程度為輕傷的無法追究。

  經(jīng)辦法官認為,減少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需要推進立法進程。在刑法上對家庭暴力罪明確界定,對施暴者從重從嚴制裁;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guān)法律中增加對暴力的取證、訴訟程序等方面的措施,對家庭暴力犯罪確立檢察機關(guān)的公訴制度,將施暴者推上法庭。同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法院受案范圍,加大精神損害賠償力度,讓施暴者付出更多的代價。 (記者  閆曉光 通訊員 梅法宣)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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