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27日電 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統(tǒng)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準權(quán)。
新華網(wǎng)的報道說,草案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改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現(xiàn)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規(guī)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quán)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