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歲的女兒被綁架,救女心切的林云將15萬分別存入綁匪指定的3個賬戶。綁匪畏罪潛逃后,林云要求取回被凍結的綁匪賬戶內(nèi)余下的贖金時遭銀行拒絕。于是他將綁匪、銀行一同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女兒遭綁 歹徒勒索18萬
2004年11月11日,廣州某藥業(yè)公司經(jīng)理林云參加公司駐中山辦事處的喬遷慶典,妻子和兩歲的女兒也一同前往。此后,林云和同事一起去吃夜宵。林云的老鄉(xiāng)、辦事處業(yè)務員賴波和女友金艷和林的妻女留在賓館。當晚10時多,金艷借口給孩子買吃的將女孩抱走。一個多小時后,仍不見小孩回來的林妻發(fā)現(xiàn)賴、金兩人的手機都已關機,林家人隨即報警,公安人員調(diào)出賓館監(jiān)控錄像,證實女孩確被賴、金兩人抱走。
不久,金艷打來電話,向林云勒索贖金18萬元。并威脅說如果報警,林云將永遠看不到女兒。經(jīng)過一番討價還價,金艷最后要求林云將15萬元分別存入其3個賬戶各5萬元。
疑兇潛逃 贖金被凍結
林云一邊籌錢穩(wěn)住綁匪情緒,一邊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偵查。11月12日下午,林云在廣州的3家銀行將15萬元分別存入金艷指定的3個賬戶。
經(jīng)核實錢到賬后,金艷告知了他們女兒現(xiàn)在何處。林云隨同警方迅速前往解救。看見小孩沒有受到傷害,林家懸著的心總算放下了。而犯罪嫌疑人賴、金兩人早已逃之夭夭。公安機關隨后凍結了上述3個賬戶。經(jīng)查,其中兩個賬戶錢已被取走,只有綁匪在中山某銀行支行的賬戶仍有余額48986元。
索款遭拒 告綁匪和銀行
林云認為,賬號內(nèi)的5萬元是其在受到脅迫下按其指令存入的,自己才是真正所有人,理應取回余額。可當林云前往銀行要求返還綁匪賬戶內(nèi)本屬于自己的錢時,卻被銀行方面告知,這筆錢已轉(zhuǎn)移到別人賬戶,按規(guī)定公安機關和林云都無權支取,銀行不能違反操作規(guī)程處分他人財產(chǎn)。
林云認為,銀行在公安機關明確告之匯款是犯罪行為引發(fā)的事實后,仍不愿配合公安機關發(fā)還錢財,是一種侵權行為。于是他將金艷、中山某銀行支行一同起訴到市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返還贖金5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院判決 贖金余額屬不當?shù)美麘颠
中山某銀行支行稱,其在該案中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也沒有故意、過失侵犯林云財產(chǎn)的行為,所有匯款手續(xù)都是依照程序辦理的,銀行沒有義務審查客戶匯款是否出于自愿,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拒絕取款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林云為救女按綁匪要求存入5萬元到其賬號,行為非林云的真實意思表示,金艷取得上述款項沒有合法依據(jù),屬不當?shù)美,應依法承擔返還責任。中山某銀行支行在本案中按照銀行規(guī)范進行操作,不存在過錯,不應對林云的損失承擔責任。
最后,林云自動撤回了對中山某銀行支行的起訴。而犯罪嫌疑人金艷因潛逃無法通知到庭,法院依法公告后缺席判決:由金艷向林云返還不當?shù)美?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010元。判決生效后林云可據(jù)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從而名正言順地要回本屬于自己的款項。(來源:信息時報;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朱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