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鄭州市直某機關“團購”經濟適用房一事,13日《新京報》刊發(fā)社論《經濟適用房灰市加價源于信息屏蔽》,評析了其成因及責任等。筆者認為,其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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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是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但并未排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些地區(qū)的經濟適用房不僅允許機關人員購買,還在辦理手續(xù)上給予方便,如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可憑有關證明購房,而不需核定家庭收入。這種政策規(guī)定也是合乎法律的,畢竟,并非所有的公務員都有足夠經濟能力購買普通商品房。
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購買經濟適用房,也應當完全依照規(guī)定程序及要求操作,而避免與民爭利之風。由于經濟適用房的開發(fā)銷售主要是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還應當避免某些功利化或捆綁式的做法。比如,為了鼓勵機關部門向偏遠郊區(qū)遷移,而許諾給其工作人員購買經濟房的優(yōu)惠,甚至在其已有住房的情況下還允許二次購房。
更重要的是,國家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房開發(fā)銷售活動的監(jiān)管審查力度。比如,對在實際購買前,便將其購房資格高價轉讓他人以謀取差價的行為,就應當嚴格制止。對以欺詐手段開發(fā)虛假經濟適用房,以及騙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應當嚴厲打擊。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省份如海南省曾出臺《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那么,不妨來個反向運作,對某些通過瞞天過海手段已經建造起來的豪華型“經濟適用房”,應當強制性地將其轉化為市場流通性質的普通商品房或高檔商品房,在銷售對象、價格等方面完全遵照商品房銷售的規(guī)則,而不得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同時要求開發(fā)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補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案壮樾健笔降闹撇,將有助于遏止騙建、騙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
(來源:新京報 作者:墨帥 北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