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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就貫徹落實護照法答問

2006年06月01日 13:19

  中新網6月1日電   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就貫徹落實《護照法》答記者問。以下是全文:

  一、問:請您簡單介紹一下《護照法》的制定過程。

  答:醞釀制定《護照法》是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的,十幾年間,各有關部門就護照立法的重大問題反復進行了認真討論。2004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外交部、公安部組成“護照法起草領導小組”和“護照法起草工作小組”。2005年,《護照法》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國務院法制辦起草了《護照法(草案)》。2005年10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護照法(草案)》,2005年12月26日和2006年4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十一次會議兩次審議《護照法(草案)》。 2006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胡錦濤主席簽署第50號主席令公布該法!蹲o照法》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歷經十幾年,凝聚許多人心血的《護照法》終于頒布了。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專門的《護照法》。

  二、問:請您談談制定《護照法》必要性。

  答:(一)制定《護照法》是出入境管理工作發(fā)展的需要。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申領護照的人數(shù)逐年大幅度增加,80年代初,公安機關審批簽發(fā)因私普通護照平均每年10多萬本,2000年到2005年審批簽發(fā)因私普通護照平均每年400萬本左右。由于護照的有效期為5年,還可延期二次,目前中國公民持有護照的人員至少達2000萬人。護照已經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制定《護照法》,調整護照的簽發(fā)管理已成為出入境管理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護照法》是加強出入境管理法制建設的需要。建國以來,我國一直沒有專門的《護照法》。建國后相當長一個時期,簽發(fā)護照主要依據(jù)政策和內部文件。1985年11月2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94年7月15日,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公民出國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該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guī)范了普通護照簽發(fā)管理的一些內容。但經過二十年的發(fā)展,中國公民出國人數(shù)成幾十倍的增長,護照簽發(fā)管理中出現(xiàn)不少的新問題、新情況,《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規(guī)定,如:關于因公出國申請護照,法律涉及的內容就非常少;關于違反護照管理的處罰條款也難以滿足管理需要等。加之該法不是專門的護照管理法律,在調整范圍上受到一定限制。制定《護照法》規(guī)范護照簽發(fā)管理,是進一步加強出入境管理法制建設的需要。

  (三)制定《護照法》是更好地保障公民出境權,進一步體現(xiàn)便民利民的需要。出境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而依法保障公民申請護照,是保障公民出境權的具體體現(xiàn)。 制定《護照法》,從法律上規(guī)定申領護照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可以更有效保障公民出國申領護照的權利。同時,制定《護照法》,將公安機關近幾年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如公民申請護照的急事急辦等規(guī)定,可以更加有效地促進護照簽發(fā)機關提高便民利民的服務意識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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