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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賠償不道歉--日本福岡法院又駁回中國勞工訴訟

2006年03月30日 07:45


    三月二十九日,日本福岡中國勞工訴訟案律師團在北京發(fā)表聲明,對當日日本福岡地方法院對四十五名中國勞工幸存者訴日本政府及三井礦山、三菱材料公司損害賠償案作出駁回的一審判決表示不滿,聲援中國勞工。當日,日本福岡地方法院以“國家無答責”,“超過時效和除斥時期”為借口,免除日本政府及三井礦山、三菱材料公司的法律責任。作者:史利

  29日,日本福岡地方法院對45名原中國強制勞工狀告日本政府和“三井礦山”、“三菱原料”公司,要求進行經(jīng)濟賠償和公開謝罪的案件進行裁決,法官須田啟之認定強擄和強制勞動的事實,但駁回原告的賠償和謝罪請求。原告方?jīng)Q定繼續(xù)上訴。

  本案原告方由45名74歲至91歲的中國老人組成,他們在1943年至1944年期間從中國河北省被強擄至日本福岡縣,被迫從事無任何報酬的勞動,直至1945年戰(zhàn)爭結束。原告自2003年2月起3次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方日本政府和兩家日本公司賠償總額10.35億日元的損害賠償(每人2300萬日元),并且在中日兩國的報紙上刊登謝罪廣告。

  在當天的判決中,福岡地方法院認定戰(zhàn)爭時期的強擄和強制勞動行為系“政府和企業(yè)共同實施的非法行為”,但同時認為上述行為是“行使明治憲法中規(guī)定的公權力,政府并不負有責任”,可以適用“國家無答責法理”。此外,“原告強制勞動的礦場已經(jīng)在1945年關閉,因此,針對企業(yè)的索賠權在20年后的1965年就已失效。故不能認定此案屬于限制訴訟時效概念適用的特例情況!睂τ谠娣教岢觥叭毡菊疀]有實行對中國勞動者安全應盡的義務”,法官須田啟之以“日本政府和原告之間不存在具體的支配從屬關系”為由,沒有承認。

  這是原中國強制勞工在福岡地方法院提起的第二個訴訟案件。在2002年4月的第一起訴訟中,福岡法院認定“三井礦山”公司負有賠償責任,但隨后福岡高等法院在2004年5月的判決中以“超過20年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由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定。

  有專家指出,在這些強制勞工案判決中,“個人不能以國際公法為由起訴國家”、“國家無答責”、“訴訟時效屆滿”,以及“《日中共同聲明》放棄賠償請求權”4個理由已經(jīng)成為日本政府和被告企業(yè)的總體抗辯理由,往往能獲得法官的支持。

  在日本政府日趨強硬的政治背景下,中國的對日民間索賠已經(jīng)走入困境。目前,尚有13起圍繞戰(zhàn)爭時期日本強擄中國勞工的賠償案件在審理之中。在至今80多起戰(zhàn)后民間索賠案件的判決中,幾乎全部都是原告敗訴。(摘自中國青年報;作者:裴軍)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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