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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調整原產于日韓的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稅率

2006年01月10日 15:53

  中新網1月10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于2006年1月10 日發(fā)布2005年第115號公告,公布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的決定,商務部裁定將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

  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12.45%

  2. 其他日本公司 60.02%

  韓國公司

  1. 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DC Chemical Co.,Ltd.) 4.05 %

  2. 韓國FINE CHEMICAL株式會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5.08%

  3. 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 15.78 %

  4. 其他韓國公司 61.14%

  進口經營者自2006年1月10日起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2005年2月3日,商務部發(fā)布該年度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這是由中國內產業(yè)發(fā)起的第二例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

  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91010,但不包括該稅則號下的型號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異氰酸酯。

 
編輯: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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