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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2005中國十大訴訟 趙燕黃靜韓桂芝等入選

2006年01月05日 07:03

  中新網(wǎng)1月5日電 2005年,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是不尋常的一年。這一年,很難選一個標志性的事件作為這一年的代表。但是,卻有一系列進入司法程序的訴訟,推動了本年度法治進步。中國青年報消息,該報編輯部聯(lián)合清華大學法學院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梳理出其中的10個,力圖記錄,力圖見證,力圖推動。

  一、從聶樹斌案到佘祥林案

  入選理由

  聶樹斌、佘祥林、胥敬祥……這些名字使2005年顯得分外沉重。佘祥林案與聶樹斌案,一個水落石出,一個撲朔迷離。但它們的共同點在于都關乎人命。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18日,河南滎陽警方抓獲一名可疑男子,該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廣平等地奸殺4名婦女的犯罪事實。1月19日,河北廣平警方將這個名叫王書金的男子押回作案現(xiàn)場指認時,卻得知此案案發(fā)當年已被當?shù)鼐絺善,強奸殺人犯聶樹?0年前已被執(zhí)行死刑。

  3月16日,包括本報在內的多家媒體趕赴石家莊采訪此事。3月1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介入此案,表示將調出案卷核查。但此后,報界不再見此案的追蹤報道。

  3月底,佘祥林案的出現(xiàn),轉移了公眾對聶樹斌案的關注。

  1994年1月20日,湖北農民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1994年4月11日,附近一水塘發(fā)現(xiàn)一女尸被認定為張在玉。1998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訴之后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2005年3月28日,張在玉的突然歸來證明佘祥林當年被冤枉了。已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無罪。之后,佘祥林拿到了近26萬元的國家賠償。

  點評

  重新審視聶樹斌案與佘祥林案,我們發(fā)現(xiàn)制度中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因素。

  我國司法實踐過程中,無罪推定原則沒有得到徹底貫徹。首先是來自個別黨政領導的干預,他們往往采取指示命令的方法或是采用由主管部門召集公、檢、法三家共同商議,先定后審。

  其次是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如法院作出證據(jù)不足的無罪判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往往會認為是對其辛勤工作的否定,這一切都導致無罪推定無法落實。

  再次,在“命案必破”的指導思想下,命案破案率成為衡量公安機關工作成績的重要評判標準之一。在偵查、起訴、審判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不夠完善,在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不夠充分的狀況下,片面追求破案指標,可能會導致刑訊逼供的發(fā)生。

  最后,我國關于死刑的規(guī)定也是一個因素。雖然刑事訴訟法設置了死刑復核程序,但由于死刑核準權的下放,使得死刑復核程序形同虛設。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經(jīng)宣布將收回死刑核準權,其他一些法律也在逐步完善中。

  二、中國公民趙燕在美被毆案

  入選理由

  中國公民趙燕在美被毆一事,激起華文媒體與民間輿論的大討論。一個普通的傷害案件,因為發(fā)生在關系微妙的中美之間,凸顯出兩國文化及制度的巨大差異,也刺激了國內的民族情緒,并引發(fā)出公共領域在日常話語中被私人化的論題。

  案情回放

  2004年7月21日晚11時15分左右,在位于美國和加拿大邊境尼亞加拉瀑布的彩虹橋,一名中國公民突遭美國國土安全部多名官員無辜毆打。據(jù)了解,這名被打的女游客名叫趙燕,今年37歲,在天津從事健身器材生意。

  趙燕被毆后,中國駐紐約總領館就此事發(fā)表聲明,對這一事件表示嚴重關注,要求美方盡快對趙女士被毆事件進行認真和徹底的調查,并對無視生命、侵犯人權、粗暴施虐的有關人員依法懲處。

  2004年7月27日,趙燕開始在紐約接受治療。雖然事發(fā)已有5天時間,但趙燕依舊全身多處疼痛,并伴有神經(jīng)麻痹、局部身體無法動彈等癥狀,連服用止痛藥都無法鎮(zhèn)痛。

  2004年8月11日,美國大陪審團對毆打中國公民趙燕的美國邊境執(zhí)法人員正式起訴;代表聯(lián)邦政府負責此案檢訴工作的紐約西區(qū)檢察官辦公室助理檢察長馬丁·雷德菲爾當天向趙燕正式道歉。

  2005年9月28日,美國水牛城西區(qū)聯(lián)邦法庭宣布庭審結果,毆打趙燕的羅茲被判無罪。趙燕的律師李根對此表示不滿,他認為,這是陪審團偏聽偏信被告律師以反恐執(zhí)法嚴格為由渲染的結果。李根表示,羅茲被判無罪,只是刑事訴訟部分,對趙燕1000萬美元的民事訴訟賠償影響不大。

  李根說,在聽到法庭的判決后,趙燕表示失望,但她認為,她已經(jīng)向法庭陳述了一切,目前不愿再面對美媒體。

  點評

  美國社會及司法機關對趙燕被毆一案的處理,折射出美國社會與司法運行的幾個特征。其一,該執(zhí)法人員以往的不良好表現(xiàn)記錄迅速被媒體披露公布,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表現(xiàn)處于透明度較高的受控狀態(tài);其二,事件發(fā)生后,美國的媒體迅速對事件進行報道;其三,趙燕受傷后,不但能在美國及時得到治療,還能從一個美國的受害人權益基金得到所有醫(yī)療費的資助;其四,司法機關不因為被告是政府執(zhí)法人員而拒絕受理案件。

  三、江蘇南通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宮被切除案

  入選理由

  這是一個監(jiān)護制度缺陷導致的悲劇,涉及法律、倫理、醫(yī)學等問題。本案除引起公眾極大憤慨之外,還暴露出我國法律的一個空白———福利院應如何行使監(jiān)護權?

  案情回放

  此案的曝光,緣于2005年4月中旬一名為“青年醫(yī)生”的網(wǎng)絡帖子。

  這則被廣泛轉載的帖子內容如下:“前天,醫(yī)院來了兩名少女,是南通市兒童福利院送來的,兩名智力有障礙的女孩子,大約十三四歲。有人告訴我,她們是來做闌尾切除手術的,我當時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闌尾?后來,她們看的是婦科。昨天,她們進行了手術,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宮……手術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說,兩名女孩最近來了初潮,收拾起來非常麻煩,以后性成熟之后會更麻煩,反正她們也不能結婚生育,現(xiàn)在切了她們的子宮,省了許多麻煩。”

  此案于2005年6月3日、12月9日經(jīng)兩次開庭審理尚未判決。引人注目的是,醫(yī)院專家組認為,給智障女切除子宮“已成約定俗成的慣例”。

  兩次開庭,福利院院長、副院長及兩位主刀醫(yī)生的律師均為他們作了無罪辯護,檢察院對4人的公訴罪名仍是故意傷害罪。

  點評

  如果受害少女是健康人,南通兒童福利院院長、副院長和手術醫(yī)生的行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人們很容易理解。但由于受害者是兩個智障少女,有人認為,她們要子宮也沒用,不如切除的好。這就引發(fā)了一個問題,殘疾人是否享有和健康人平等的公民權利——人身權、生育權?監(jiān)護人是否有權決定切除殘障人的人體器官?

  國家設置了兒童福利院這樣的機構,尊重和保障殘疾人權利,是它的法定義務和神圣職責,也是人道主義要求。

  四、杜寶良行政處罰案

  入選理由

  駕駛員與交管部門、1000元的賣菜收入與10500元的巨額罰單、暗中執(zhí)法與不知情違法等等關鍵詞,成了本案備受關注的理由。從對于弱勢群體的同情與對執(zhí)法部門的更多期待出發(fā),人們進而思考: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理念是什么?本案所引發(fā)的北京市交管部門大整頓,使其堪稱“小人物產生大影響”的又一范例。

  案情回放

  2004年至2005年,杜寶良在北京市一路口連續(xù)違章105起。

  2005年5月23日,杜寶良收到一張10500元的罰單,他被北京市西城區(qū)交管部門認定,交通違法105次,這接近于他全年的收入。

  此事經(jīng)媒體報道后,杜寶良成了許多人同情的對象,人們對交管部門不及時提醒、教育,只是一味罰款,感到不滿。

  6月13日,杜寶良將北京市西城區(qū)交通支隊西單隊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主要是:執(zhí)法程序違規(guī),少送達81次違法記錄的處罰決定書,未及時告知違法行為。

  7月12日,北京市交管局表示,對于非現(xiàn)場違法者,今后將郵寄書面告知書,并利用街頭的信息亭及時發(fā)布違章信息,此外,對于民警的暗中執(zhí)法也有所約束。

  7月27日,杜寶良撤訴。

  點評

  “杜寶良案”的出現(xiàn),關鍵在于反映了政府行政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理念中,服務意識的不足、程序意識的缺乏。

  另一方面,車主和司機也應當了解交通違法告知制度的意義,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及時知曉自己是否違法等信息。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實現(xiàn)不僅僅需要約束、規(guī)制公權力,公民責任意識的增強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這樣才會形成政府與公民個體間在推動法治進程中的良性互動。

    五、法學博士狀告“進津費”、“進滬費”

  入選理由

  關于“進津費”,此前媒體進行了廣泛報道,社會輿論多有批評,但似乎并未有所觸動。也許在有關部門看來,收取“進津費”有很多正當?shù)睦碛桑侵灰屑毾胂,如果全國其他地方都收取什么“進滬費”、“進粵費”、“進冀費”等等,那中國豈不回到了諸侯林立的春秋戰(zhàn)國時代?對于這項近于荒唐的收費,學法出身的李剛終于起來和它叫板。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6日,法學博士李剛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進津費”違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裁定,天津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辦公室向李剛收取天津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駁回原告李剛的起訴。9月14日,李剛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訴。

  李剛表示,提起訴訟的原因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他還預測,無論審判結果如何,“進津費”都將被廢止,一切只是時間問題。

  2005年11月3日,清華大學法學博士李剛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對外埠車輛收取“進滬費”行為,分兩案向上海盧灣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要求保護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權和信息公開請求權,二要求認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費行為違法并退費。

  李剛認為,“進滬費”與“進津費”是性質相同的違法收費。他分析,上海和天津這類收費并不區(qū)分車輛行駛在貸款道路還是非貸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應當由公共財政支付的免費道路建設費轉嫁由消費者承擔,把并沒有利用貸款修建的道路捆綁在一起,以及把沒有通行在貸款道路上的機動車輛捆綁在一起,這是在收取“烏龍錢”。

  點評

  越來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參與到公益訴訟當中,正如李剛在案件中認為的那樣,上海和天津這類收費有可能把原本應當由公共財政支付的免費道路建設費轉嫁由消費者承擔。此事對于其他法律人士也是一個很好的示范:面對社會上的無理和不平之事,拍案而起,“告它”。

    六、顧雛軍訴郎咸平案

  入選理由

  當2004年“郎顧之爭”被媒體熱炒的時候,恐怕人們沒有想到,這次辯論的一方將來會受到警方偵查。人們更沒有想到,顧雛軍會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郎咸平誹謗。這起訴訟,必將在中國資本市場的發(fā)展史上留下深刻的一筆。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1日新華社播發(fā)新聞,證實科龍電器公司董事長顧雛軍等6人涉嫌經(jīng)濟犯罪,已被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8月2日,證監(jiān)會出具了對顧雛軍及科龍電器的調查報告。報告稱,顧雛軍等人涉嫌侵占、挪用科龍電器財產累計發(fā)生額為34.85億元。顧案發(fā)后,“郎顧之爭”所引發(fā)的國企產權討論深入展開。

  2004年8月,經(jīng)濟學家郎咸平指責顧雛軍在國退民進過程中席卷國家財富。2004年8月13日,顧雛軍向郎咸平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其通過媒體公開道歉。

  點評

  客觀地說,中國的資本市場從一誕生起,就是“畸形兒”:“為國企脫困”造就了一個行政權力介入的“有計劃”的資本市場。不但許多應有的法律規(guī)則不具備,而且已有的一些法律也偏離了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原則。

  七、喻山瀾訴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不當?shù)美?

  入選理由

  本案是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有益嘗試。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有很多部門是壟斷行業(yè)。壟斷帶來的利潤保障加上缺乏必要的監(jiān)管手段,使得它們缺乏改進服務質量的動力,也正因如此,這些部門常常成為消費者指責的對象,而公益訴訟是對壟斷行為進行制約的有效手段之一。

  案情回放

  2004年4月,喻山瀾以不當?shù)美麨橛,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訴至法院,要求北京市工行停止執(zhí)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補辦收費標準,并退回不當?shù)美。兩審之后,法院判決工商行返還喻山瀾補卡費69.20元及利息。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發(fā)改委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關于駕駛人信息卡補領換領收費標準的函》,稱,除了持有本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之外,持有外省市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市注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因丟失、損壞到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網(wǎng)點補領、換領駕駛人信息卡(牡丹卡)收費標準為每卡30.8元。

  自此,北京工商行自行制定的100元補卡手續(xù)費成為歷史。

  點評

  在中國,與經(jīng)濟高速增長相伴隨的是新舊制度交替而產生的沖突。缺乏應有約束的壟斷行業(yè),不僅無心維護公益,而且常常成為公益的侵犯者。涉及民事權利、婦女權利、消費者權利、環(huán)境保護、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等公共利益的糾紛,在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時候,需要依靠制度創(chuàng)新尋求出路。

  公益訴訟的實質是尋求司法救濟來維護公共利益,轉型期的中國需要推動和規(guī)范公益訴訟活動,我國公益訴訟制度處于探索階段,關于公益訴訟的提起、執(zhí)行等等問題亟須規(guī)范,公益訴訟立法刻不容緩。

  八、黃靜案

  入選理由

  黃靜案中最受批評的就是“自偵自鑒、多頭鑒定”的鑒定體制,經(jīng)過5次尸檢、6次死亡鑒定,每次的鑒定結果都不盡相同,該案至今仍未審結。司法鑒定混亂無序在我國已經(jīng)存在多年了,其危害性似乎一下子被提了出來。

  案情回放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黃靜被人發(fā)現(xiàn)裸體死于其工作的小學宿舍,遺體有多處多類傷痕,現(xiàn)場的衛(wèi)生紙團遺留有男性精液。

  湘潭市雨湖區(qū)公安分局法醫(yī)得出自然死亡的結論;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尸體檢驗鑒定書》,認定黃靜“系患心臟疾病急性發(fā)作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家屬要求復檢。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作出《法醫(yī)學鑒定書》,認定黃靜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與呼吸衰竭死亡”。家屬對復檢結論持懷疑態(tài)度。

  2003年7月3日,黃靜家人所委托的南京醫(yī)科大學著名法醫(yī)學專家作出了與湖南省公安廳、湘潭市公安局完全不同的鑒定結論;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醫(yī)來湘潭鑒定,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原保存在湘潭市公安局法醫(yī)技術室的黃靜內臟器官標本不復存在,遂中止鑒定。

  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9月29日司法部頒布《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開始加速進行我國司法鑒定改革。

  點評

  該案中暴露的問題值得深思,公權力對基本人權的保護職責以及鑒定體制亟須變革。盡管該案一拖再拖,但媒體的披露與學者的評論,足以使一切有違法治精神的行為無處遁形。

  九、韓桂芝、田鳳山受賄案

  入選理由

  韓桂芝案不是普通的腐敗案,而是一起引起黑龍江政壇地震的惡性案件,因為它與震驚全國的“馬德賣官案”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牽扯人數(shù)眾多,而且多是高級官員,該案的每一步進展,都強烈地吸引著人們的眼球。

  案情回放

  2005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馬德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由“新中國第一大賣官案”開始,原黑龍江省政協(xié)主席韓桂芝逐漸進入人們視線。馬德供述,他曾給韓桂芝送過80萬元。

  2005年12月6日,黑龍江省政協(xié)原主席韓桂芝受賄案開審。她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馬德等人賄賂款物700余萬元。

  2005年12月15日,韓桂芝以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2005年12月27日,因馬德案被牽出的另一名高官田鳳山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田鳳山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省長、國土資源部部長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36萬余元。

  點評

  在韓桂芝一手制造的“官場奇景”中,權錢交易、權錢分享的“潛規(guī)則”已經(jīng)排擠了明文的法律規(guī)定,進而形成了一種大官吃小官、小官吃百姓的“官場生物鏈”。

  十、張衡生案件

  入選理由

  一場車禍后本不該死去的流浪青年張衡生,最終死于冷漠。這不由得讓人想起李思怡———一個因警察“疏忽”而被活活餓死在家里的3歲女孩。有學者曾著書寫道:“李思怡的死已經(jīng)使我們肝腸寸斷,但比這更可悲的是她并不是第一個,而且也不是最后一個。這才是李思怡悲劇的全部!”張衡生之死不幸被言中。

  案情回放

  2005年3月7日晚,行走在國道邊的湖南青年張衡生被一輛疾馳的摩托車撞傷,當?shù)卮迕裣群髶艽螂娫捙c湘潭市110指揮中心、湘潭縣交警大隊、茶恩寺鎮(zhèn)派出所、茶恩寺鎮(zhèn)民政所取得聯(lián)系,均無人過問。

  3月29日,湘潭市公安局提出對在“張衡生事件”中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11名警務人員予以辭退、行政記大過等處分。

  4月21日,張衡生家屬獲得了17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點評

  當一個人在危難情況下不能及時得到政府的救助時,應該還可以寄希望于民間救援力量。個體村民顯然還無法擔當此任,但如果這里的社區(qū)組織比較成熟,就可以提供更有效的救援。

  我們盡可以無情地責問那些冷漠的公職者,但也要認識到,社會方方面面的問題都壓在制度上,這已使制度已不堪重負。在民間力量萎縮的情況下,再多再嚴的制度也會無比脆弱:制度以及執(zhí)行者的微小疏漏,若得不到民間力量的補充、修復,就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損害,這自然包括付出生命的代價。 (王亦君)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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