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5日電 據(jù)商務部網站消息,2005年1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2005年第88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韓國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苯酚進行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調查。這是我國應利害關系方申請發(fā)起的首例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此次新出口商復審調查涉及的進口苯酚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 2907291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及商務部《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暫行規(guī)則》第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自上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中國大陸的進口商在進口原產于韓國由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生產的苯酚產品時,應按照原反傾銷裁決中適用于“其他韓國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繳納保證金。
此次復審調查將自復審立案之日起9個月內結束,即于2006年9月5日之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