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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2005年10月04日 18:03

  中新網10月4日電 國務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調,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條例明確,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條例規(guī)定,發(fā)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報告。

  環(huán)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guī)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fā)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fā)生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條例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這個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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