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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改保密法 媒體析稱為制定信息公開法準備

2005年09月26日 10:07

  中新網(wǎng)9月26日電 今天出版的《檢察日報聲音周刊》刊載文章分析指出,秘密文件過多過濫,不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使國家保密制度的權(quán)威流失,更重要的是,阻礙了政府走向信息公開的道路。從目前來講,制定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仍然需要進一步權(quán)衡和考慮,但作為一種替代,通過修改《保密法》來保證人民的知情權(quán),是一個現(xiàn)實的選擇。

  文章說,一直以來,國家保密局在公眾的視野中似乎很少出現(xiàn),但這段時間,卻成了許多媒體關注的焦點。早在今年年初,國務院新聞辦官員就曾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制定都在醞釀之中。而從8月起,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死亡人員總數(shù)及相關資料,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國家保密局副局長沈永社說:“保守國家秘密與推進信息公開是相輔相成的!

  文章稱,政府信息化,是政府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就應該是一個能夠與公民一起協(xié)作生產(chǎn)的、開放的政府。提到開放,陜西省咸陽市政府拆除了政府機關大院的圍墻,撤銷了門衛(wèi)和傳達室,允許百姓自由出入市政府大樓辦事和上廁所,據(jù)說意在打造開放式政府、實行政務公開,以此消除百姓和政府之間的心靈屏障。

  文章指出,當然,比政府拆除圍墻、打開大門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打開“政府信息”的大門,盡可能地消除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信息藩籬。而橫在公眾與政府之間的這道“無形勝有形”的圍墻,與國家保密制度滯后和《政府信息公開法》不完善有著密切的關系。在中國,現(xiàn)行的《保密法》在諸如確定密級、解密、泄密處罰、救濟機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設置上已遠遠落后于實際發(fā)展的需要。一些層層下達,處處宣講,要求人人學習的“中央文件”,不少都是“公開的秘密”。

  對于國家機密文件,誰才有權(quán)決定是否公開、公開多少以及什么時候公開呢?不應是行政機關,也不應是司法機關,而應是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機關,即由立法機關運用立法權(quán),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和《保密法》。行政機構(gòu)只是執(zhí)行者,只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quán)。然而,現(xiàn)實的情況是,某些行政機關往往把信息公開權(quán)看成是由自己行使的權(quán)力。

  文章指出,知情權(quán)作為一種政治權(quán)利,是公民行使言論、集會、游行、示威、結(jié)社、出版等自由和選舉權(quán)、監(jiān)督權(quán)等基本權(quán)利的基礎。必須認識到,公民的知情權(quán)不是洪水猛獸。公開和保密之間應該有清晰的分界,然而,是什么阻礙了分界的確定呢?與其說是技術上不能正確界定保密的范圍,不如說制度和工作作風才是造成大量政府信息不能公開的重要原因。信息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公開與不公開的背后,其實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所謂修改《保密法》,筆者以為,最根本的就是科學界定公開與保密之間的關系,協(xié)調(diào)公開和保密之間有可能存在的沖突和矛盾。

  一部法律要制定出來,首先就應該掃除障礙,否則寸步難行。如果說《政府信息公開法》是政府信息從封閉走向開放的先鋒和破冰者,那么,現(xiàn)在所做的修改《保密法》的工作,就是為《政府信息公開法》作外部制度上的準備。(蕭坊)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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