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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烈士陵園內組織賣淫案五被告一審被判刑

2005年09月21日 14:58

  中新社成都九月二十一日電 在全國范圍產生惡劣影響的四川省瀘州烈士陵園內的忠山賓館跳艷舞案一審有了結果,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協(xié)助賣淫罪、介紹賣淫罪等,判處五名被告人十二年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五萬至五千元人民幣不等的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二000年十二月,被告人張川虎、楊萬明取得了瀘州市革命傷殘軍人接待站即忠山賓館共七年的承包經營權,并在該賓館內設立娛樂城、客房部。經營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二人將娛樂城包間和賓館客房作為賣淫場所,先后指使被告人楊萬貴、李懷雨等擔任領班,具體負責聯(lián)系、介紹及管理賣淫婦女,安排嫖宿場所等非法活動。張川虎、楊萬明還多次授意娛樂城和賓館工作人員為賣淫活動提供方便! 

  法院還查實,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公安機關在該娛樂城當場查獲了兩對賣淫嫖娼的男女。去年四月,公安機關又當場查獲兩人在娛樂城從事賣淫嫖娼活動。至今年一月二十八日案發(fā),張川虎等人還長期組織多名婦女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兩次組織楊某進行艷舞表演。

  今年一月十五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記者暗訪忠山賓館,隨后,忠山賓館的淫穢色情活動被中央電視臺曝光。  

  瀘州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川虎、楊萬明在較長時間內組織多名婦女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李懷雨、楊萬貴協(xié)助組織婦女賣淫,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賈小瓊介紹他人從事賣淫活動,構成介紹賣淫罪。綜合全案,該院依法宣判,其中,張川虎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楊萬明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完)

 
編輯: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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