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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資助學的法律邊界在哪里?

2005年09月07日 11:26
澳門的陳勁草熱心資助廣西貧困女生周彤(化名)上學,一年多時間就寄來了1.2萬元。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周彤必須努力學習考上大學本科,否則雙倍返還資助金。面對這份愛心,周彤備感壓力,終于背著資助人離開了學校。陳勁草一紙訴狀將周彤一家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協(xié)議雙倍返還資助款。(見9月6日《中國青年報》)   這是迄今為止出現的第一起捐助人狀告被捐助者的民事爭議案件,輿論對此事的關注顯然超越了案件本身。圍繞著該案件的爭議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有人認為錯在周彤,既然當初訂立了協(xié)議,作為被捐助者就應當履行協(xié)議,有違約事實就應當雙倍賠償;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錯在陳勁草,作為捐助者不該帶有急功近利的思想,對受捐者提出過高要求,否則會讓被捐助人不堪重負。   這種爭論與幾天前引起爭議的鄭州航院“貧困生不能用手機”事件極為相似。鄭州航院規(guī)定,經濟困難學生接受學校補助的,必須生活儉樸,不抽煙,不喝酒,不使用手機。輿論普遍認為,對于接受資助和補助的貧困大學生來說,校方要求他們節(jié)儉一些、艱苦一點(比如不抽煙、不喝酒)無可厚非。畢竟,不正當的花費和奢侈性的消費會加劇他們的困境,褻瀆資助者的同情,更不利于他們完成學業(yè)。但是,如果規(guī)定擴大到限制貧困生的正常消費領域,就缺少了人性化關懷,成為一種歧視性規(guī)定。   目前,有關貧困生究竟能不能使用手機并沒有結論,現在又出現了資助人狀告貧困生事件,兩起事件都指向一個共同的問題:捐助者和被捐助者的權利、義務邊界究竟在哪里?   有關捐助者的義務事實上早已約定俗成,就是必須根據自身的條件向被捐助者提供所需要的資助,這一點無須爭議。爭議在于,是否因為擁有捐助行為就可以向被捐助人提出具體的、明確的要求,這個要求的限度在哪里,在什么限度之內是合理的?同時,作為被捐助者,應該履行什么樣的義務,是否應該努力完成捐助者的要求,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拒絕履行捐助人提出的要求?   這些困惑,都需要法律予以回答。雖然我國陸續(xù)頒布了《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職業(y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始終缺乏一部“教育資助法”。通過法律形式,對各種教育資助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約束,明確資助者和被資助者彼此的權利、義務,使資助者和被資助者之間建立一種明確的契約關系,這在國外非常普遍。   日前,隨著新學年開學而來的是大量有關貧困生的新聞,一面是許多貧困學生渴望得到社會資助,一面是一些貧困生不珍惜資助機會,甚至背信棄義,凡此種種都使中國的教育資助事業(yè)面臨尷尬。這提醒我們,中國應該盡快起草并設立教育資助法。 【來源:瀟湘晨報;作者:康 勁】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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