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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賴昌星終將被加驅(qū)逐 不斷上訴是混不下去的

2005年09月01日 07:38

  8月26日,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局在對賴昌星再次聆訊后宣布,由于沒有足夠的理由讓法官相信他不會潛逃,決定繼續(xù)對其實施拘留。

  日前,在北京參加“首屆當代刑法國際論壇”的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中國項目部主任楊誠教授,就賴昌星案件的最新進展接受了記者的采訪。2004年2月,加拿大政府專門聘請楊誠作為政府方面的專家證人,對賴昌星案件發(fā)表法律意見。

  賴昌星拒絕回國的理由不存在

  據(jù)楊誠介紹,目前賴昌星已經(jīng)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上訴。在聯(lián)邦法院上訴庭駁回其上訴請求之后,按照加拿大法律規(guī)定,賴昌星的最后一個司法程序就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根據(jù)規(guī)定,最高法院可以受理或不受理。而只有其受理了,賴昌星才能申請司法復議。是否受理,是否復議,可能在今年年底之前作出裁定。加拿大司法部對賴昌星提出的上訴申請也進行答辯,上訴與否,司法部的觀點應該是比較明確的,像這種案件,是不應該受理的。如果不受理的話,那就應該進入行政程序,進行遣返前的風險評估。賴昌星作為一個進入加拿大的訪問者,如果他可以獲得難民身份,就能留在加拿大,如果不能獲得,那就沒有理由在加拿大繼續(xù)留下來。

  楊誠認為,賴昌星不太可能留在加拿大,F(xiàn)在他之所以請求留下,有這么兩個理由:第一,擔心會受到酷刑。加拿大法律和《聯(lián)合國反酷刑公約》規(guī)定,如果一個人被遣返回國可能遭到酷刑的話,也不能遣返。這個問題現(xiàn)在還在爭論。但是按照加拿大政府的觀點,根據(jù)中國目前的司法情況,賴昌星回國之后是不會遭到酷刑的。第二,擔心不能受到公正的審判。賴昌星回來會不會受到公正的審判?從程序法上看,賴昌星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回來以后肯定會受到審判。根據(jù)中國現(xiàn)行法律,他是會受到懲罰的。楊誠認為,案件本身的知名度那么高,而且目前也沒有證據(jù)表明,他回來以后會受到不公正裁判。況且,中國的刑事法正在修改,與國際接軌是非常明確的。

  不斷上訴是混不下去的

  楊誠認為,對賴昌星案件的管轄權(quán),從法律上講,中國政府是有的。但是,賴昌星人在加拿大,根據(jù)屬地管轄的原則,中國政府不可能直接干預案件,而只能向加方提供某種協(xié)助。譬如,加方需要某種證據(jù)時,會向中國政府提出請求,并派人來中國取證,中國政府實際上是起配合作用。

  當然,中國政府也可以表達自己的觀點,但最后的決定權(quán)還在加拿大法院。在司法獨立的加拿大,我們發(fā)現(xiàn),政府對于賴昌星案件很少發(fā)表公開意見,因為行政當局在任何案件審判結(jié)果出來之前所發(fā)表的任何意見,都有干預司法獨立的嫌疑。

  楊誠對賴昌星案件的結(jié)果進行了預測:賴昌星的這次上訴,如果今年年底之前被拒絕,被驅(qū)逐出境,他又可以申請司法復議。如果他還有一次復議請求,那么還會拖一段時間。但是,這樣的可能性非常小。賴昌星再玩下去,可能再拖一段時間,但是對于他自己沒有任何好處,只有他的律師繼續(xù)掙錢,到最終關(guān)頭,他必然還是要被驅(qū)逐出境的。如果賴昌星聰明的話,就應該選擇回來。他如果能把潛逃出去的錢財返還一部分,與當局比較合作,相信會得到公正審判的。

  楊誠說,賴昌星對加拿大的法律看不清楚,以為只要不斷上訴,就能混下去,這實際上是不太可能的。與其賴在加拿大不走,惶恐不安,動蕩辛苦,不如早日回國接受審判。

  楊誠認為,中加兩國政府的立場是非常一致的,應該說都想盡快將他遣返。

  中國司法改革要與國際接軌

  楊誠表示,現(xiàn)在,跨國逃犯案件不少,從中國挾款外逃到西方發(fā)達國家的人數(shù)驚人,目前也沒有一個完全的統(tǒng)計。

  實際上,主要是因為西方國家還存在一些疑慮。西方國家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就是對于非暴力犯罪不判處死刑。而中國的刑法中,一些非暴力犯罪,如像賴昌星這種嚴重的腐敗分子,是可以判死刑的。國際上,對于非暴力案件的判處,一般是認為不能判處死刑的。這在國際上無可爭論。而中國刑法對于嚴重的非暴力案件可以作出死刑判決,這成為中國在國際交往中的一個巨大障礙。無論引渡還是遣返,這個障礙如何克服,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但是,這樣一來,最后就變成,每引渡一個人回來,就必須要保證不判他死刑。這發(fā)出了一個奇怪的信息:即犯罪分子只要逃到其他國家去,中國政府就很可能保證不判他死刑。即使被遣送回來,也能保住一條命。對于那些逃不出去的人來說,這是否公平呢?這很可能鼓勵犯罪分子往國外跑。

  楊誠指出,中國的司法改革要加速與國際接軌,符合公正審判的標準。中國現(xiàn)在關(guān)于法律援助的條例中,能夠保證提供辯護律師的只有很有限的幾種罪行,如可能判處死刑的,一定會有法律援助、辯護律師;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就沒有法律援助方面的保障體系。在資金方面,中國政府提供給法律援助的開支,只相當于加拿大在此方面國民人均開支的1/200。加拿大政府的法律援助經(jīng)費是一年人均撥款20加元,中國人均1分加元,也就是6分人民幣。這種不能保障辯護權(quán)的情況,必然對審判的公正性產(chǎn)生影響。

  楊誠最后說,法律改革也好,增加資源配備也好,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已經(jīng)非常迫切,否則中國在與外國進行司法合作時,就可能受到影響。到目前為止,中國與西方主要發(fā)達國家,沒有簽訂過一個引渡條約,障礙就在此。改革國內(nèi)法,使之與國際公認的標準全面接軌,是成功合作的前提。 (來源:中國青年報;記者 楊亮慶 實習生 任沁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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