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8日電 據(jù)每日經濟新聞報道,家住上海普陀區(qū)梅川路的周女士沒有想到,自己會因為去年一樁沒有成功的二手房房產交易而在最近成為被告。
2004年11月,周女士在與上海市普陀區(qū)一房產中介簽訂了一份《看房單》后,去看了一套位于梅川路的二手房。之后,周女士終止了與該中介的合作,通過另外一家中介買下了這套房子。
3個月前,周女士突然收到了該中介發(fā)出的律師函。律師函稱,周女士違背了《看房單》約定,已構成違約。此約定為,“客戶不得以任何名義與我方介紹的業(yè)主或者第三方私自簽訂協(xié)議合同,或形成事實買賣關系,否則,視為違約。由違約方支付本應交付的中介傭金的200%作為賠償!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最近與周女士有類似遭遇的上海購房者不在少數(shù)。
中介紛紛打官司減壓
27日,記者從普陀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自房產新政執(zhí)行以來,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二手房居間合同案件增加趨勢明顯。在今年前3個月,總共只有10件這樣的訴訟,而從4月份開始,這類訴訟猛增到了60多件,而且在這眾多的訴訟當中,訴訟主體也在悄然轉變。
“以前多是購房者告中介,現(xiàn)在完全倒過來了,中介紛紛將購房者推上了被告席!逼胀訁^(qū)人民法院有關人員感慨,事情的轉變極富戲劇性,“這些訴訟中,不少都是去年的老案,現(xiàn)在卻被各大中介紛紛翻了出來,所以一些購房者在成了被告后還不知道發(fā)生了什么事!
“這些房產中介的訴訟動機值得推敲!逼胀訁^(qū)人民法院書記員朱駿坦言,“上海一知名中介的法務人員告訴我,現(xiàn)在他們的業(yè)務員沒事做,就天天到各區(qū)的房產交易中心查自己手中房源的產權轉變情況。凡是產權關系已發(fā)生轉變,而不是通過他們進行交易的,就可能會被扣上‘跳中介’的帽子而被提起訴訟!
對此,知情人士表示,房產中介近來鐘情于“打官司”,主要是為了緩解市場形勢轉變帶來的生存壓力。
在二手房市場持續(xù)不景氣的形勢下,上海房產中介交易量逐漸萎縮。一些實力雄厚的房產中介日子也不好過,以中原地產為例,數(shù)據(jù)顯示,3月份上海中原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的營業(yè)額近4000萬元,4月份下降到了1400多萬元,5月份則為600多萬元。
“現(xiàn)在生意清談,通過打官司或許還能得到一些收益,能拿多少算多少,總比沒有的好!逼胀訁^(qū)人民法院有關人員透露,在與一些中介接觸中發(fā)現(xiàn),不少是抱著這樣一種心態(tài)來打官司的。
霸王條款購房者可以不買賬
對于房產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中擬定的限制性條款的效力,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張耘華法官表示,目前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介公司為維護自身利益,擬定限制性條款并無不妥,只要該條款經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即認定有效,由自行交易的委托人按約支付傭金。
第二種意見是,中介公司雖然向委托人介紹了房源,但畢竟未履行全部中介義務,因此,不應認定此類條款有效,但應由委托人向中介公司酌情支付一定費用。
第三種意見是,中介公司向委托人介紹房源,履行了居間服務中的報告信息義務,但并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所以不需支付傭金。
“這類條款免除了中介公司的義務,加重了委托人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鑒于中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務,因此應由委托人支付相關費用!睆堅湃A總結強調。
上海市美達律師事務所陳世福律師指出:“這類限制性條款是房產中介單方面制定的,有霸王條款之嫌,從法律上來講,購房者可以不買賬!
不過,陳世福亦表示:“從誠信角度上來講,購房者也應當尊重中介的勞動,盡量不要‘跳單’,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李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