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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寬嚴相濟并非"彈性刑罰" 不贊成搞"特赦"

2008年03月18日 09:13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郭立新做客正義網 劉陽旭攝

  今年“兩高”的工作報告中,有一個共同的亮點引人關注,這就是法院和檢察院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而兩會期間,被媒體熱炒的“許霆案”、四川彭州姐姐捂殺妹妹被判緩刑案件也成為代表和委員們討論的焦點問題(本報3月14日曾作報道)。

  十一屆全國政協(xié)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姜建初表示,最近幾年,寬嚴相濟司法政策的推行為構建和諧社會、減少社會對立面、化解社會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分歧。

  如何保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不讓其在具體司法中變成“彈性執(zhí)法”,成為兩會上代表和委員們的共同呼聲。3月16日下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秘書長、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郭立新做客正義網闡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認為,雖然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但這樣的擔心沒有必要。

  寬、嚴、濟的三位一體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上,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正式出臺。郭立新說,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是我國新時期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特定情況下,根據犯罪的態(tài)勢和社會發(fā)展的狀況提出來的針對犯罪的一種政策。

  談及寬嚴相濟的內涵時,郭立新認為這一政策中的寬、嚴、濟三者之間是一個統(tǒng)一整體!皩捈磳挻,指刑罰的輕緩。刑罰的輕緩,有兩種情形: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惫⑿轮赋觯p緩的刑事政策在具體司法中表現有四個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對于刑法雖規(guī)定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二是非司法化。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公訴案件或刑事自訴案件,可以通過刑事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不通過刑事司法途徑解決;三是輕刑化。適用刑法中遵循從輕處罰;四是非監(jiān)禁化。對于行為雖構成犯罪,但根據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判處管制、罰金等非監(jiān)禁刑或采取緩刑、假釋等非監(jiān)禁化的刑事處置措施。

  談及“嚴”的內涵,郭立新介紹,“嚴”的第一層含義是嚴格。通過嚴密刑事法網,強調刑罰的必定性和及時性;其次是嚴厲,對于適用刑事懲罰程度上的嚴重犯罪,要從重處理;最后是嚴肅,即要求所有的懲治行為必須是依法而治,不徇私情。

  “這個刑事政策中的高明之處就在于濟!惫⑿轮赋,“濟”表明了寬嚴之間的動態(tài)關系,它包括了有寬有嚴、寬嚴并用、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四個含義。

  四大措施避免“彈性刑罰”

  對于兩會上代表委員們所表現出來的對寬嚴相濟變成“彈性刑罰”的擔心,郭立新表示,我國法律對寬嚴相濟的實施作了較為全面的規(guī)定,只要從四個措施中對具體司法實踐加以明確,這樣的擔心大可不必。

  一是嚴格按照刑罰明確規(guī)定區(qū)分寬嚴。刑罰明確規(guī)定從重處罰的,應當從嚴;明確規(guī)定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應當從寬;

  二是從罪種上區(qū)分寬嚴。重罪應當從嚴,輕罪應當從寬,可輕可重的罪應根據情節(jié)決定從寬還是從嚴;

  三是從犯罪情節(jié)上區(qū)分寬嚴,犯罪情節(jié)惡劣、嚴重的要從嚴,而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應從寬;

  四是從犯罪后的表現區(qū)分寬嚴,隱瞞罪行的應當從嚴,悔罪態(tài)度好的應從寬。

  “貫徹寬嚴相濟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嚴格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適用刑法,所有的處罰都必須在法律空間內進行,這也是避免寬嚴相濟變成‘彈性刑罰’的根本性保證。”郭立新說。

  不贊成搞“特赦”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重慶市發(fā)改委副主任吳剛提出《關于建國60周年大慶之際進行大赦的建議》,廣東省政協(xié)主席陳紹基委員也建議在2008年國家對輕微犯罪者實施特赦。

  郭立新說,赦免是國家對罪犯免除和減輕其刑罰的一種制度,赦免通常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者最高行政機關以命令的形式實施,一般不規(guī)定在刑法典中。赦免分為大赦、特赦、減刑和復權。其中,大赦是國家對一定種類或者不特定種類的犯罪實行赦免的一種制度,適用范圍廣,效力大,不僅免除刑罰的執(zhí)行,而且使罪和刑都歸于消滅;特赦是指對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zhí)行,它只赦免刑罰,不赦免罪行。

  “縱觀古今中外,各國赦免制度的實行,總體而言都是為了政治的需要,特別是在階級對立的國家表現尤為明顯!惫⑿抡J為,目前我國國民的整體法治水平尚不很高,對犯罪的社會容忍度有限,罪刑法定的法治理念建立的時間也不長,赦免制度還是不適用為好。“我們現在需要的是一種經常性機制來保障,而不是需要一個一次性的赦免。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對現有法律中的緩刑、假釋制度的充分運用在不破壞法律穩(wěn)定性的前提下達到赦免的目的!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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