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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資炒房新政悄然下發(fā) 九部委細則大半已出

2006年07月20日 09:03

    7月17日獲悉,境外機構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購置房產必須采取實名制,而且在境內未設立分支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將不得在境內購買商品房。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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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0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從權威渠道傳來的消息,建設部等六部委共同簽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已經悄然下發(fā)。該文件在外商投資房地產的市場準入、經營管理和境外機構、個人購房等方面做了明確規(guī)定,并要求各部門落實監(jiān)管責任。

  另悉,《意見》中要求建設部、商務部、發(fā)改委、國土資源部、央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jiān)會、外匯局九大部門各自制定有關操作細則,目前大半已出。

  《意見》要求,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非自用房地產,應遵循“商業(yè)存在”原則,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50%;低于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未全部繳清注冊資本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開發(fā)資本金未達到投資總額35%的企業(yè),將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不予批準外匯借款結匯。

  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反之,可以購買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且采取實名制。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yè),或收購合資企業(yè)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并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yè)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股權轉讓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此外,外匯局將加強審核外商投資企業(y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

  業(yè)內人士透露,此文件是由建設部、商務部、發(fā)改委、央行、工商總局、外匯局共同簽署,主要針對近年來中國房地產領域外商投資增長較快,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買房活躍的情況制定的。(俞靚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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