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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否認卡拉OK經營版權使用費將達百億元

2006年07月28日 00:02

    7月18日,顧客在北京一家KTV包房點歌練唱。在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建設工作正式啟動。據文化部文化市場發(fā)展中心主任梁鋼介紹,這一系統的建立對KTV消費者點歌的價格不會產生直接影響,而消費者會因該系統對歌曲格式的統一規(guī)定受益。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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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7日電 針對近來備受各界矚目的對卡拉OK經營場所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的問題,國家版權局今日表示,卡拉OK經營行業(yè)版權使用費將達百億元之巨的數字是非理性的。

  據新華網報道,國家版權局27日舉行記者座談會,就收費主體、收費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費、版權使用費是否將達百億元之巨、這筆費用是否由消費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強收費的監(jiān)管等作出具體解釋說明。

  國家版權局表示,版權收費是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卡拉OK經營場所協商解決的。很多因素都制約著版權使用費的收取數字。國家版權局公示的收費標準,也僅僅是一個收取費用的上限,在具體的執(zhí)行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規(guī)則。同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應將全部收取的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同時,國家版權局強調,卡拉OK版權使用費不是行政收費。國家版權局是集體管理組織的監(jiān)管部門,批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管理協會對卡拉OK經營場所進行版權收費,是依法行使監(jiān)管職責。而版權收費是卡拉OK經營者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向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權利人支付的報酬,性質與行政收費無關。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國家版權局將版權使用收費標準進行公示并非是聽證。聽證是行政收費的程序之一,而版權使用費并不是行政收費,不采取聽證會的程序,而采取公示形式征求權利人、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國家版權局表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是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主體。這是因為卡拉OK經營者使用的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涉及兩個協會分別管理的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的表演權、放映權和復制權。但兩家協會并不是重復收費,而是制定一個統一標準,再按表演權、放映權、復制權劃分不同的比例。至于兩個協會是統一收還是按比例分別收,《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

  國家版權局還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國家著作權管理部門重要的監(jiān)管職能。國家版權局將依法加大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jiān)管力度,監(jiān)督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版權費用合理分配,讓廣大權利人得到應得的利益。國家版權局公告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標準,就是要努力平衡作品權利人、作品使用者、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更有效地保護音樂作品等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作品的傳播,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對文化產品的需求。 (隋笑飛)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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