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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對劉海洋實施取保候審 校方傾向保留學籍 2002年03月27日 08:15 中新網(wǎng)北京3月27日消息:26日,公安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用火堿和硫酸傷熊的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實施取保候審。 今年2月23日,21歲的劉海洋在北京動物園用硫酸潑黑熊時,被公安民警、動物園工作人員和現(xiàn)場群眾當場抓獲。 公安機關經審理后查明,劉海洋曾于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兩次用火堿和硫酸傷害北京動物園的5只熊,其中有3只黑熊,1只馬熊和1只棕熊。2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對劉海洋實施了刑事拘留。 26日上午,在拘留30天后,劉海洋離開看守所,在母親的陪伴下,在京郊的一個地方“隱居”。據(jù)知情人士稱,劉海洋是“取保候審”,他的母親作為擔保人,表示愿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隨叫隨到。公安部門以“損害公私財物罪”申請批捕,但未獲檢察機關的通過。 另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有消息稱,清華校方傾向保留劉海洋學籍的意見占了上鋒,但能否“保研”沒有說法。 附:《刑事訴訟法》第51條對取保候審有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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